(2015)高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民申请张艳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08号申请人:张民。被执行人:张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民与被执行人张艳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艳玲已履行(2015)高民初字第92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9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