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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军伟与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伟,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1017号原告:吴军伟。被告:方杰。原告吴军伟为与被告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方杰立即归还原告吴军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吴军伟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方杰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00000元,同年1月30日,被告方杰就上述交易款项向原告吴军伟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与还款期限。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3月28日诉诸本院请求被告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军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方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