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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苏振海与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981号原告苏振海。委托代理人窦树华,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4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洁,该公司企划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孙杰,该公司天津市第一销售分公司劳动人事科科长。原告苏振海与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