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994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杜帮金,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绪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