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英申请执行肖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肖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异5号案外人朱巨洋,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肖鸿,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陈英申请执行肖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巨洋于2016年2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巨洋称,2012年8月18日朱巨洋与付菊英、肖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付菊英、肖鸿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当日给付定金10000元,2012年8月27日给付购房款100000元,2012年9月16日给付购房款90000元,2013年7月1日给付购房尾款43594元。因开发商千驹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月29日该房被简阳市人民法院查封。异议人购买该房的行为及交付房款发生在陈英申请执行肖鸿借款合同纠纷案之前,该房的执行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简阳市人民法院解除、撤销查封行为。本院查明,2012年8月18日朱巨洋与付菊英、肖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付菊英、肖鸿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约定单价2600元∕㎡。朱巨洋于当日给付肖鸿定金10000元,朱巨洋于2012年8月27日给付肖鸿购房款100000元,朱巨洋于2012年9月16日给付肖鸿购房款90000元,朱巨洋于2013年7月1日给付肖鸿购房尾款43594元。因开发商千驹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双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月29日该房因执行陈英申请执行肖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朱巨洋与被执行人肖鸿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房款,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案外人朱巨洋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简阳市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干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