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国忠、崔建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忠,崔建清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42号申请人王国忠。委托代理人杜祖奇,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建清。申请人王国忠与被申请人崔建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忠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