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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国忠、崔建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忠,崔建清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42号申请人王国忠。委托代理人杜祖奇,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建清。申请人王国忠与被申请人崔建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忠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