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雪峰与刘福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9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