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银香于袁仁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银香,袁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徐银香,女,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袁仁财,男,194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袁仁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506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