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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臧亮诉被告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亮,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臧亮,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县。委托代理人XXX,大同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斌,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亮诉被告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87.5元,其余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人民陪审员  吴 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