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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廖富云与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富云,明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011号原告廖富云,女,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曾定格,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晓蓉,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廖成双,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富云诉被告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富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富云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廖富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