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三关水稻专业合作社与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莉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三关水稻专业合作社,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莉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33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三关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四社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407452-X。负责人:曾庆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华海,重庆市江津区石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猛,职务不详。被告:王猛,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莉容,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三关水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三关水稻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三关水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三关水稻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