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7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彦、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彦。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二、冻���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