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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孙石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孙石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393号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7789-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定代表人王昆,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部长。被告孙石峰。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石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建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