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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580号原告车某,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赵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炳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