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祖群与徐安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群,徐安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33号原告李祖群。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建。委托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祖群诉被告徐安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祖群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祖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祖群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