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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祖群与徐安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群,徐安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33号原告李祖群。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建。委托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祖群诉被告徐安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祖群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祖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祖群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