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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754号原告: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长期外出未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