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754号原告: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长期外出未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