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邱名仕犯职务侵占罪、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44号罪犯邱名仕,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名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名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邱名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名仕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7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该犯考核期内扣2分。该犯先后于2015年1月20日、2015年11月27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的月均消费451.13元。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经济账户余额为673.6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名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名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