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耿晓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耿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晓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耿晓晨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