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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煜,北京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桂云,干部。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李光军人民陪审员  何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丰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