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文书、李广等与李新民、刘中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书,李广,李卫,李军,薛风申,李永格,李永强,李永梅,李新民,刘中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62号原告:何文书。原告:李广。原告:李卫。原告:李军。原告:薛风申。原告:李永格。原告:李永强。原告:李永梅。委托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民。被告:刘中杰。原告何文书、李广、李卫、李军、薛风申、李永格、李永强、李永梅诉李新民、刘中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书、李广、李卫、李军、薛风申、李永格、李永强、李永梅于2016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书、李广、李卫、李军、薛风申、李永格、李永强、李永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书、李广、李卫、李军、薛风申、李永格、李永强、李永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元,撤诉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何文书、李广、李卫、李军、薛风申、李永格、李永强、李永梅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