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欣儒与被执行人庄广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欣儒,庄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徐欣儒,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周庄户行政村周庄户**号。被执行人:庄广俊,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欣儒与被执行人庄广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欣儒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庄广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欣儒子女抚养费计人民币54143.46元。经查,被执行人庄广俊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