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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周光明、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之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对原告王爱平诉被告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扬州东方睿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正文部分第2页第5行“原告臧仕兵于2016年…”有误,应为“原告王爱平于2016年…”审 判 长  苏振淮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