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周光明、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之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对原告王爱平诉被告盱眙皇剑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扬州东方睿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正文部分第2页第5行“原告臧仕兵于2016年…”有误,应为“原告王爱平于2016年…”审 判 长 苏振淮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