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磊与代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代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92号原告:张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蔡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代建辉,无固定职业。原告张磊诉被告代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洁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蕾、被告代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诉称:被告代建辉和黎敏于2013年11月向原告购油,总数为36.17吨,单价为7550元每吨,合计金额为273083.5元。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将油运抵两被告的存油点,被告收游后当场转账支付了136500元,预定剩下的136583.5元分两次支付,并于2013年11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付款协议和承诺书。协议约定2013年1月18日之前付款68291.75元,2013年11月30日之前付68291.75元。但被告支付了30000元后再未支付剩余油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06583.5元;二、被告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11日之前的欠款损失9503.7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6月11日到本案执行完毕期间的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代建辉辩称:1、我只是跟黎敏打工,现在我不知道黎敏去哪里了,我也不太清楚情况,整件事从头到尾我都不认识原告;2、关于到公安局协调的事情,由于当时黎敏不敢去,所以叫我代替他去一下,叫我跟对方核对金额和时间就行了。后来,黎敏叫我放心,说已经跟对方签好了还款协议,没我什么事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磊向被告供油36.17吨,单价为7550元/吨,合计273083.5元,已付货款136500元,尚欠货款136583.5元。被告代建辉承诺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支付68291.75元,2013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余款68291.75元.原告承诺优惠1808.5元,故被告实际应支付134775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货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还余104775元货款尚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代建辉签字的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买卖关系,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对价,但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的金额为106583.5元,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承诺优惠的款项应从总货款中扣除,故被告还应向被告支付104775元。原告诉求要求赔偿未支付货款期间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损失的计算公式为:104775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5天×欠款天数,从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被告辩称,还款承诺书并非由其本人书写、签字、按手印。但经本院释明后,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鉴定申请,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对其辩称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货款104775元;二、被告代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欠款损失(104775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5天×欠款天数,从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16元,由被告代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