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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施大伦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施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在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施大伦。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人社罚字(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并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占 云审 判 员 董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