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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传银与刘剑锋、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银,刘剑锋,王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742号之一原告:孙传银。委托代理人:阮永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锋。委托代理人:王道广,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委托代理人:王道广,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银与被告刘剑锋、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