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玉成与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成,刘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成,男,生于1966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富强,男,生于1977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本院在执行宋玉成与被执行人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113执131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富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820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3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