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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雷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008号原告雷某,女,1992年2月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雷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