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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邵亚洲与张庆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洲,张庆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817号原告邵亚洲,农民。被告张庆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亚洲诉被告张庆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亚洲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