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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小芹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芹,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夏小芹,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徐飞龙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裕劳人仲案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立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