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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浙江绍兴越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相会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浙江绍兴越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相会贸易有限公司,傅争阳,韩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负责人:谢钢英。被执行人浙江绍兴越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傅争阳。被执行人绍兴相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武昌。被执行人傅争阳。被执行人韩洁。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浙江绍兴越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在本案诉讼中已于2015年8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绍兴越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浙D×××××车辆,期限为24个月,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还于2015年12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浩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金色家园景苑7-404室建筑面积为88.79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为36个月,但因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本院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5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