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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君与攀枝花市源丰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男,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仕弘。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陈君申请执行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