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君与攀枝花市源丰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男,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仕弘。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陈君申请执行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8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