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柏稼与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稼,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李柏稼,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佳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进,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柏稼与被告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亿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柏稼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被告市亿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佳佳、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柏稼诉称,2012年8月份,被告宣传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安分局东边有商品房出售,小区名字叫凤凰御景小区,并且称所有的手续齐全,价格优惠。原告了解到被告的宣传,就到被告处定了一套房屋。随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先行支付了5万元定金。谁知几年之后,房子依然没有任何施工动静。后来才知道,被告根本就没有任何手续,更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为此,原告提起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万元,赔偿原告购房款一倍的款项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交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市亿利公司辩称,我们把房源提供到原告单位了,原告没有挑房子,如果原告要求退房的话,公司愿意退款,我们并没有违约。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市亿利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证实收到原告凤凰御景小区房款订金5万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这5万元应属定金,交钱时被告宣传证件齐全,可以办房产证原告才交的钱。被告则表示,房子是公司领导与原告所在单位烟草局团购房小组直接联系的,没有定楼号、楼层,待房子盖好后,原告单位有优先选择权。当时就告知原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在凤凰御景小区虽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大部分楼已经封顶,有几栋盖到七、八层了。原告如果确实不想要房子,公司可以退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柏稼提供的收据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能够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案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作为原告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对所购预售房屋的登记等情况及开发商资质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尽到谨慎义务;作为开发商也应充分保障购买者的知情权,将所售房屋情况对购买者尽到告知义务。被告在明知凤凰御景项目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仍向原告进行商品房预售,原告在购买商品房时未对其所购预售房屋的预售证取得情况、开发商资质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此纠纷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其购房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营利单位,长期占用原告的资金,且其对双方无法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从其交款之日即2012年8月8日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柏稼与被告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柏稼返还购房款5万元,并自2012年8月8日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柏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柏稼负担500元,被告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岳华锋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