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40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被告席某,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于庭前协商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