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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40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被告席某,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于庭前协商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