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金玉与赵志永、翟玉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玉,赵志永,翟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金玉,无职业。被执行人赵志永,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翟玉环,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志永、翟玉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志永、翟玉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志永、翟玉环在天津市汉沽寨上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志永、翟玉环洒金坨村占地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