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75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还。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馨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