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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成,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辩护人王雷,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字[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成及其辩护人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东方广场A座15A楼的四川帝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凡公司)自2011年11月设立之日起,便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以公司提供全套设备、材料、技术支持,高价回收合格产品的虚假承诺以及利用当场安装示范的手段骗取客户信任,与客户签订制造该公司“旭日”牌节能灯的加盟合同。通过向客户提供不合格或有缺失的材料、设备,致使客户无法制造出合格产品,并以此为由拒绝回收产品,从而达到骗取加盟费的目的。2011年9月,被告人许成进入帝凡公司工作,在明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伙同郑某、胡1、欧某、高某、胡2(均已被判刑)等人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许成代表帝凡公司先后与康某、张某、仇某、王某、邓某、刘某等6名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得加盟费共计82800元。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许成在湖北省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久达制盐厂被挡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许成的家属赔偿了上述6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在逃人员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被害人康某、张某、仇某、王某、邓某、刘某与四川帝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收据及授权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康某、张某、仇某、王某、邓某、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康某、张某、仇某、王某、邓某、刘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同案犯欧某、高某、胡1、胡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书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成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成不是帝凡公司的成立者或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6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害程度,修复了社会关系。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将结合案情实际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许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岚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玉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