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明义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义,医生。1989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月27日减刑释放。2015年6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樊晓,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义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义及辩护人樊晓,被害人王某丁及诉讼代理人杨磊、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明义在涿州市松林店镇三义街社区门诊内在给王某丁治病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与王某丁发生性关系。认为被告人赵明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害人王某丁要求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缺乏医学知识,采用欺骗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明义当庭辩解称,其只是为王某丁治疗,并没有与王某丁发生性关系,是王某丁意图敲诈。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丁到被告人所在涿州市松林店镇三义街社区诊所看病。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人赵明义以治病为由,欺骗被害人并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赵明义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2日9时许,王某丁来到位于松林店镇三义街其与妻子经营的社区门诊进行针灸治疗。起针后,其为王某丁封穴按摩,并将冰蚕药膏涂在手指上给王某丁阴道内上药。2015年5月13日8时许,王某丁到诊所继续针灸治疗。起针后,其为王某丁封穴按摩。在其让王某丁侧身躺下为王某丁搓颈椎时,王某丁为其口交,后其与王某丁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5月15日6时许,王某丁打电话问其这件事如何解决,其对妻子讲了被王某丁敲诈一事,妻子说托人息事宁人,后找了王某甲,但王某甲传话说王某丁要30万元,其没有同意。2、辨认笔录证实赵明义辨认作案现场及被害人的过程。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2日9时许,其到松林店镇三义街社区门诊赵大夫处治疗心脏病。其在西侧治疗室按照赵大夫的指示脱光衣服进行针灸治疗。起针后,赵大夫先按摩了其身上的针眼,后将手指伸入其阴道。赵大夫称这是治疗,使女性产生性兴奋,对心脏有好处。5月13日8时许,其来诊所继续针灸治疗。起针后,赵大夫仍像昨天一样按摩,并将手指伸进其阴道抠摸。赵大夫说其阴阳失调,让其为他口交,后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其回到家后感觉不对,就给向其介绍诊所的张蕴文打电话询问,张蕴文听后让其不要再去了。后其就报案了。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案发现场的过程。5、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其下班回到家,看到婆婆躺在床上就上前询问,婆婆只说了一句瞧病没这么瞧的,就不肯再说。5月14日23时许,婆婆让其跟着去赵大夫的诊所要说法,被其劝住了。2015年5月15日5时许,其婆婆给那个赵大夫打电话,说了没几句心脏病犯了。不久对方电话打过来,其接了电话,对方一定要其婆婆接电话,其在电话里质问对方怎么治疗的,为××病人病情加重了,还一直哭,是不是受了什么刺激。对方说他做了针灸治疗和气功治疗,还说看出其婆婆有××,让其多劝劝之类的话。后其带婆婆到东方家园一个诊所看病,其婆婆对诊所大夫说自己看病时被一个流氓欺负了。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10时许,王某丁自己乘坐公交车来到其家中,见到其后就开始哭,说被人强奸了,之后向其讲述了到松林店三义门诊看病,门诊里一个姓赵的男性大夫在治病期间强奸她的过程。其陪王某丁报了案。报案后不久,王某丁对其讲,王某甲找到她,说赵大夫托人想出钱调解一下,已被她拒绝。后王某甲又给其打电话说赵大夫想赔偿王某丁,让王某丁不要再追究,也被其与王某丁拒绝。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中午,王某丁到其诊所来看病,情绪不好,其询问怎么回事,王某丁开始不肯说,在其追问下,王某丁说她到一个诊所看病时被看病的大夫耍流氓欺负了。王某丁说想去找她的姐妹曹某说说,之后就去找曹某了。其听说曹某领着王某丁报案了。8、证人温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阴历三月底的一天9时15分许,其来到三义街社区门诊,赵明义正从留观室出来,约一分钟后,一女子从留观室出来坐在电脑边的凳子上,说坐几分钟再走,不久那女子离开了。两天后的早6时许,那女子给赵明义打电话,其听到那女子说,“我回去以后就不舒服,我这不是挨欺负了吗,给你两天时间,平白无故这么着不行”,赵明义就拿着手机出去了。后赵明义给其1千元钱,说要是有人来就把钱退给人家。又过了两天,其兄温某乙打电话说赵明义把人强奸了。其当时不相信,其当天看到那女人没有什么异常。后其打电话询问赵明义和温某乙,二人都没有细说。其只听温某乙说,通过关系找了那女人的村主任,对方回话要30万解决。赵明义就去了刑警队。赵明义一般不给人看病。来诊所看病的一般是针灸调理。看病时需要脱衣服,因为不脱衣服无法消毒,但只有需要扎特殊穴位时才脱内衣裤。脱衣服时要有家属在场。9、证人温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安局去诊所找赵明义时,赵明义不在,温某甲就给其打电话询问怎么回事。其让温某甲直接问赵明义,但在电话里赵明义没有说清楚。后赵明义给其打电话,开始不说实话,其跟赵明义急了,赵明义才说,半壁店村的一个老太太到诊所看病,第一天扎完针后他摸了老太太,老太太没有反抗,第二天老太太又去看病,扎完针后,他又摸老太太并和老太太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后的第二天早晨,老太太打电话问他怎么解决这件事。赵明义求其托人帮助解决这件事。其通过关系找了半壁店村的王某甲,王某甲找了老太太,开始老太太说和家人商量一下,后王某甲传来信息,说老太太的干姐妹不同意,要30万元解决,其感觉这事不对,就让赵明义去刑警队说明情况。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朋友王某乙带着一个人找其打听村里一名姓王的妇女。王某乙说该妇女去他一个朋友处看病,与看病的大夫发生了关系。王某乙让其帮忙找这名妇女调解一下。其找到王某丁,王某丁的干姐妹曹某说,这件事已经报案,不打算调解。其就不再管这件事了。11、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为赵明义一事,温某乙托王某丙,王某丙托王某乙,王某乙找到王某甲,让王某甲帮忙找王某丁调解。12、调取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自被害人处调取内裤一条。13、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的三义街社区门诊状况及冰蚕药膏状况。14、2015年5月15日涿州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经检查,王某丁阴道提取物显微镜下可见精子及红细胞。15、2015年7月1日保定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保公物鉴法物(2015)257号证实:经《抗人精(P30)金标试剂条法检验》,王某丁阴道提取物以及内裤检验结果均为阴性。16、中国移动通信清单证实被害人与赵明义通话情况。17、赵明义职业资格证书及办案说明证实赵明义为针灸科医师。18、被害人身份信息及涿州市半壁店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身份及日常表现。19、被告人赵明义身份信息。20、山东省运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1989年11月1日,赵明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月27日减刑释放。2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过程。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义在行医过程中,利用病人对医生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明义的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