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476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俊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