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476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俊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