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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卓云云与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2行初34号起诉人卓云云,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巨宝庄镇。本院收到起诉人卓云云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昆区南部城市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为拆迁卓云云房屋补偿依据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起诉人称,其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郊哈林格尔乡和平东二村拥有合法房产,该房被列入政府拆除范围,2013年9月25日,遭到不明身份人的非法强拆,并在该房屋范围内土地上进行非法施工、建设,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通过信访于2016年2月24日获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昆区南部城市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该方案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人卓云云请求依法确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作出《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昆区南部城市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本院已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该案,起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同一案件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卓云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治中审判员  姚 萍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