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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寿光市新华印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科迪电子有限公司、刘耀武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新华印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科迪电子有限公司,刘耀武,张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94号原告寿光市新华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富士街1500号。被告山东寿光科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4375号。被告刘耀武。被告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新华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光科迪电子有限公司、刘耀武、张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寿光科迪电子有限公司、刘耀武、张娟银行账户存款1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