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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招荣与林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招荣,林美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010-1号原告:周招荣。委托代理人:陈俞桦,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美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招荣与被告林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招荣撤回对被告林美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人民陪审员  章晓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