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子冒与被执行人韩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子冒,韩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侯子冒,男。被执行人韩锦涛,女。申请执行人侯子冒与被执行人韩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韩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锦涛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子冒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5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