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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黑108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与于家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于家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第黑10**民初619号原告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住所地宁安市。经营者关兆文,1955年3月16日出生,男,满族,住所地宁安市海浪镇。被告于家声,1972年6月23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与被告于家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于家声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宁安市宁安镇鹏达铝塑门窗加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