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春生与被告陈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生,陈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蒋春生。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生诉被告陈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