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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春生与被告陈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生,陈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蒋春生。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生诉被告陈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