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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48号罪犯冯伟,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以(2009)天法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该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以(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6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4年9月20日以(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冯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