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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执字第01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占青、梁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青,梁季,王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三执字第01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占青,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梁季,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三河市被执行人王菲菲,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三河市新集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占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