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吕宽、李玉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宽,李玉佳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宽,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李玉佳,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宽、李玉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宽、李玉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宽、李玉佳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信设施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宽、李玉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至8日,被告人吕宽、李玉佳在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广场、东关、贡院街、尧庙汽车站等区域,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其中被告人吕宽共发送83547条,李玉佳共发送4793条,造成部分手机用户此期间内通信中断,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宽、李玉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宽、李玉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吕宽、李玉佳使用‘伪基站’设备影响移动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移动用户无法正常通信的报告”、对专业术语解释的情况说明,伪基站影响小区范围图,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人发送信息内容、无法对王某某等人进行询问取证、对鉴定中专业术语解释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4962号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吕宽、李玉佳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李玉佳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宽、李玉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宽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被告人李玉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红艳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樊瑞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