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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焦兴才与重庆华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兴才,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117号原告焦兴才,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桂林村村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24F。法定代表人蒋业宏,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逸,女,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华夏建工安全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兴才与被告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兴才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兴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焦兴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