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4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冯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冯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34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冯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冯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冯某经媒人贾某、胡某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1月5日举行订(定)婚仪式。订婚时,有两个媒人在场,被告方索要定亲礼16000元现金,3200元金戒指一枚,当时花招待费800元,共计2万元。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解除恋爱关系,但被告拒绝退还定亲礼,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订亲礼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到庭证人贾某证人证言一份,以证实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定亲礼16000元及戒指一枚;2、到庭证人王某乙证人证言一份,以证实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定亲礼16000元及戒指一枚;3、未到庭证人胡某证人证言一份,以证实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定亲礼16000元及戒指一枚;4、冯某和他人照片一张。被告冯某辩称,原告所述彩礼数额不正确,当时给的定亲礼是6600元,按照风俗这是必须要给的,不是我索要的。当时订婚的时候约定如果男方退婚彩礼不退,有诉状为证。戒指原告已经拿走。被告张某未予答辩。被告冯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原告的媒人没有清点定亲礼,不能证实是16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冯某经媒人贾某、胡某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1月5日举行订(定)婚仪式。在订婚时,在媒人及亲友在场的情况下,原告给付被告冯某订亲礼16000元;3200元的金戒指一枚。后原、被告因它事发生纠纷导致婚约解除。婚约解除后,原、被告因订亲礼返还未能达成协议,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婚约后给付对方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在订婚仪式上给付被告冯某的定亲礼属于彩礼的范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亲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到庭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冯某16000元定亲礼,故被告抗辩仅收到6600元定亲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冯某应返还原告王某甲定亲礼16000元。原告交给被告戒指一枚,是婚约期间的赠与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亲礼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甲订亲礼1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亲礼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