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连庆与赵相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庆,赵相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庆。被执行人赵相池。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一初字第74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相池银行存款人民币87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