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连庆与赵相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庆,赵相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庆。被执行人赵相池。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一初字第74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相池银行存款人民币87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